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02民催0004号
申请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铁岭头支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2484361,出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申请人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铁岭头支行,收款人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宾王市场分公司,备注为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施春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