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14890号
原告: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御景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13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化,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御景园置业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3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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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