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汇华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中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2民初2182号 原告:浙江中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三江东路2幢81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浙江中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9月23日,原告浙江中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4元,由原告浙江中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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