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润春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淄博润春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淄博润春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张执他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润春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金晶大道180号(潘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淄博市张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张劳人仲字第18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张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张劳人仲字第184-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