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11498号
原告:淄博润春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80号(**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8925811G。
法定代表人:**潘,董事长。
被告:三三智能科技(日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高新七路电子信息产业园A4区南楼二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QANTM8A。
法定代表人:管建国,董事长。
原告淄博润春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三智能科技(日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淄博润春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放弃缴纳案件受理费,并欲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润春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