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23财保103号
申请人:**中,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村民。
被申请人:甘肃中一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甘肃通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易学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中一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景泰县****委员会工程款185万元予以冻结。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中一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景泰县****委员会工程款185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