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甘11执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1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甘1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鹏飞 审判员  魏永红 审判员  白 耿
书记员  赵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