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1125执422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商砼款577997.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3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2、本案执行费818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网络银行、保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甘肃银行账号有存款元,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我院也轮候冻结;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友谊广场商城)**304商铺(面积522㎡)、3层305商铺(面积151㎡)、3层306商铺(面积450㎡)、3层商铺(面积56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甘J440**、甘J326**、J77667、J55543、J44155解放牌5辆,查明的上述财产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查封,因不能优先处置,我院也依法轮候冻结、查封。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其也认可,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漳县天晟建材有限公司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全省范围内的关联案件有79件。执行中我院对甘肃中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祁永霞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虎
审判员 温云成
审判员 张学兵
书记员 蔡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