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1283号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羊尖万宇筑路工程队,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村希望路**。
经营者:浦儒平。
被申请人:南京克莱美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国睿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王**。
被申请人: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顾凯。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住所地无锡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团结南路**
负责人:范嘉明。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羊尖万宇筑路工程队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克莱美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价值1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克莱美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