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克莱美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锡山区锡北锡盛建筑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505号

申请人:锡山区锡北锡盛建筑工程队,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泾新村沈家庄。

经营者:时锡余。

被申请人:南京克莱美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国睿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大马路**v>

法定代表人:顾凯。

申请人锡山区锡北锡盛建筑工程队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克莱美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克莱美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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