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5360号
原告: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大马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顾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冰冰,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萍萍,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6号9栋。
负责人:胡学文。
被告: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来安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 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庆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