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1283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羊尖万宇筑路工程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1R17AL3A,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村希望路20号。
经营者:浦儒平,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娴、费文滔,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克莱美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302418365E,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1号楼B区4楼A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18214,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大马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顾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050140349225,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团结南路3号。
负责人:范嘉明,该局局长。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羊尖万宇筑路工程队诉被告南京克莱美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锡山区羊尖万宇筑路工程队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锡山区羊尖万宇筑路工程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锡山区羊尖万宇筑路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80元,由无锡市锡山区羊尖万宇筑路工程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