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润森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5257号
原告:青岛润森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桃园路47号南楼一层部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DHAUPXP。
法定代表人:宿丽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傲,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军,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吴书义,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萍,女,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名:即墨省级经济开发区蓝色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宁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松,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工作人员,户籍地山东省阳信县,现住青岛市即墨区。
第三人: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乐清路24号3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264785470R。
法定代表人:张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双辉,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坤,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润森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润森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润森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润森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19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4059.5元,由原告青岛润森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