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通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711号
申请人:青岛通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305号-13.14.15号。
法定代表人:高本达,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四方区开封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栋,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乐清路24号301户。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680万元的资金。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该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安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