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235号
申请人:青岛盛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
法定代表人:封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
法定代表人:张凯,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
法定代表人:王德海,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盛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盛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华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青岛盛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初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