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26152号
原告:***市国章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择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国章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择优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市国章电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国章电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