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
法定代表人:高晓军,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凤凰大道一段**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峻,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茂,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曼哈顿商业大厦*楼**号。
法定代表人:初洪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南门关。
法定代表人:徐金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兵,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上诉人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硅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4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上诉人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上诉人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上诉人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减半收取23,400.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负担11,700.00元,上诉人德昌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70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舒涛
审判员  刘莉
审判员  郑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