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1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20号。
负责人:费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磊,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英,女,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系甘州区上秦镇缪家堡村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鑫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美瑞。
上诉人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鑫泰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于2020年11月13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冶金设计研究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寒
审 判 员 邓凌志
审 判 员 陈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折 月
书 记 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