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郴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825民初4963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隆化县。 被告:湖南省郴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满族,住湖南省宣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郴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郴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