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825民初4963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隆化县。
被告:湖南省郴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满族,住湖南省宣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郴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郴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