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1330行审97号
申请人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聂文甫,任局长职务。
被申请人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道新。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石花镇平川村。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工商处字〔2017〕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2、罚款130000元。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桐工商处字〔2017〕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罗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