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25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15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其货款3525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和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峰
审判员 杨明海
审判员 王剑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建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