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329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石花镇平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06893250T。
负责人:王道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云舟,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4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明山
审判员 张朝凤
审判员 田 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钮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