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25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41830元,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70000元;本院通过对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明海
审判员 周春玲
审判员 王剑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建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