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豪阳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福建豪阳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民辖终2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豪阳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溪底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审被告:***,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福建豪阳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8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豪阳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惠安县,本案应由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豪阳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然位于福建省惠安市,但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被上诉人选择在南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移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