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豪阳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福建豪阳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平和县总鑫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628执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豪阳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组织机构代码7318543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和县总鑫石材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组织机构代码0503131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豪阳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和县总鑫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豪阳石材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民币50468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罚款决定。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债权50468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