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322民初1758号
原告: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横水镇小浪底旅游专线**。
法定代理人:畅素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孟津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原告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金勇、倪全子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肥料款28412元及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以284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19日开始计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0日、18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所经营的梁庄村化肥门市部供应化肥以供被告经营销售,被告应付货款分别为14212元、15200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各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18年下半年给付1000元货款后,剩余28412元货款至今未给付。
被告***缺席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两张。证明:2017年6月10日、18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供应化肥,被告应付货款分别为14212元、15200元,被告向原告各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18年下半年给付1000元货款后,剩余28412元货款未付。
本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情况,查明: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二张,2017年6月10日的欠条载明欠启禾花生肥14212元;2017年6月18日的欠条载明欠化肥款15200元,10月份还款;原告表示被告已于2018年下半年给付化肥款1000元。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庭审及证据,被告***拖欠原告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肥料款,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肥料款284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4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19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肥料款28412元及利息(利息以284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19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