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2执1047-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横水镇小浪底旅游专线**。
法定代表人:畅素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
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向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183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分别于2020年10月、11月、12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三、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四、对被执行人***的主要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冻结金额353.49元,期限一年。(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冻结措施将自行解除。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相关财产暂无法处置,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经过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了其相关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王景博
审判员 杨向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