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执2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横水镇小浪底旅游专线99号。
法定代表人:畅素娟,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玉秋,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07月0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贾攀峰,男,汉族,1985年01月0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2民初2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贾攀峰应向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335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贾攀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分别于2021年1月、2月、3月、4月、5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三、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四、于2021年3月2日委托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此类财产;
五、分别于2021年2月23日、4月11日冻结或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主要银行账户,期限一年,并扣划了部分款项。
(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冻结措施将自行解除。)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到5409.96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相关财产暂无法处置,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经过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了其相关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王景博
审判员  杨向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钰蕾
书记员朱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