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2执224-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横水镇小浪底旅游专线99号。
法定代表人:畅素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6年07月18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执行人:黄平文,男性,1971年10月01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本院在执行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平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32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不具备住房公积金缴存资格。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8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通过申请人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向其告知上述情况,对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杨向峰
审判员 王景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