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2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路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9号二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高凤梅。
被执行人: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台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希伟,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8)第3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宏酒店系被执行人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且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以直接执行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宏酒店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宏酒店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许 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洪伟
书 记 员 王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