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路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路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路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9号二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金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台湾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路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日作出的青仲裁字(2018)第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辖区,且本案执行标的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故本案指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执60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