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24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路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依据本院(2018)鲁0211民初160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2900.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江铃牌汽车一辆,因价值不大且车辆下落不明,申请人未申请查封。经本院向房管、金融、车管、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24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