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博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博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3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海博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海博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03民初7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5278元。
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青岛海博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将案款足额交至本院,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03民初7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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