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乐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723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3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农四村58号25幢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PF3T77。 法定代表人:彭娟。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