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723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3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农四村58号25幢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PF3T77。
法定代表人:彭娟。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