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791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农四村58号25幢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PF3T77。
法定代表人:彭娟。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