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乐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乐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10622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廷会,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乐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工农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PF3T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唐林诉被告重庆乐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乐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