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财保454号
申请人:青岛网茂凯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于洲明,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管益林,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网茂凯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于洲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丽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蔚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