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3民初4075号之一
原告: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A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0379917C。
法定代表人:管益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一军,山东双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山东双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商水路16号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77092950。
法定代表人:吴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青岛海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吴书义,职务总裁。
原告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海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67.5元,由原告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伟
人民陪审员 朱亚丽
人民陪审员 徐红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晓艳
书 记 员 宫艺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