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执306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山海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12号北A-6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管益林,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2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234号裁决书指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