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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硅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12554号







原告



原告:***,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



被告:青岛硅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办事处莱青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773508187。

法定代表人:韩鸿飞,董事长。





第三人



第三人: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0379917C。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裁判理由



原告***与被告青岛硅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主文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与

裁定时间



审 判 员 展建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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