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12554号
原告
原告:***,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
被告:青岛硅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办事处莱青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773508187。
法定代表人:韩鸿飞,董事长。
第三人
第三人: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0379917C。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裁判理由
原告***与被告青岛硅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主文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与
裁定时间
审 判 员 展建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