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执348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037991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7号(韩中商务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已于法定期限内就(2021)鲁0212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2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