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路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路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民终2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路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8666弄2号13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路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辉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6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路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路辉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1,7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系财务总监,并不实际负责人事工作,公司有专门的人事专员,也有专门的员工管理公司公章。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非劳动者的义务。双方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路辉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路辉公司辩称,**原系财务总监,但之后公司任命其担任综管中心的负责人。公司确实有专门的人事专员和专门员工管理公章,但上述员工的直接上级系**,接受**的领导和管理。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在**。路辉公司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路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路辉公司不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77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上海路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不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77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路辉公司发布人事调整,由**负责综管中心的日常管理,下辖人事部、财务部和行政办公室。结合**在案外人离职审批表“部门领导审批”及“人事部门审批”处签字的事实,本院可以认为**负有人事管理的岗位职能。因此**对其与路辉公司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亦负有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路辉公司无需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