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路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路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民初16571号
原告:上海路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威,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路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辉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威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770元。事实与理由:**于2015年4月1日至路辉公司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担任财务总监职位,每月工资10,000元。2016年8月11日起**除担任财务总监外,同时为综管中心负责人,综管中心下辖人事部、财务部和行政办公室,日常管理均由**负责。2018年3月底双方续签过劳动合同,期限仍为三年,但路辉公司现在无法提供该份续签合同。路辉公司认为,**系综管中心负责人,同时系董事会成员,路辉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员工劳动合同等均由**经手保管,且人事部仅有一名人事专员,所有订立、续签劳动合同及离职事项等工作均向**汇报,在**提起劳动仲裁且请长病假后,路辉公司却无法找到原本续签的劳动合同,此事实属蹊跷,即使双方确未续签劳动合同,**作为人事、财务、行政的主管,本身就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有责任提示路辉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从未提示过,疏于履行职责,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也不在路辉公司。
**辩称,不同意路辉公司的诉讼请求。**每月工资19,122元。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签,在**主张后,路辉公司却以**是董事长身份不需要签订为由予以拒绝。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5年4月1日入职路辉公司,双方签有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担任财务总监职位。
2016年8月11日路辉公司发布《管理岗位人事调整》,相关内容为:“财务总监**兼管综管中心,负责综管中心的日常管理”。
2018年5月16日路辉公司再次发布《2018年度组织结构调整及第一次人事调整》,相关内容为:“财务总监**,负责综管中心的日常管理,下辖人事部、财务部和行政办公室。”
另查明,路辉公司原名上海路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22日更名为路辉公司。
2019年3月19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路辉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01,770元。2019年5月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9)办字第1059号仲裁裁决:路辉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01,770元。路辉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2019年5月20日**向路辉公司提出辞职。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管理岗位人事调整》《2018年度组织结构调整及第一次人事调整》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关于劳动合同的续签情况,路辉公司表示:人事专员黄青青于2018年5月入职后整理文档时曾看到**与路辉公司续签的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后,路辉公司要收集证据时发现不见了。**则表示:2018年3月其不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直到2019年3月其在家中整理文件时才发现,遂向总经理顾国昌要求续签,并要求把工资中的另外一万元写进劳动合同中,顾国昌未同意。
诉讼中,路辉公司另向本院提交:
1.综管中心员工高嘉玲、研发部员工林智捷的《离职审批表》,高嘉玲的审批表中“部门领导审批”及“人事部门审批”处审批人为**,林智捷的审批表中“财务部审批”及“人事部门审批”处审批人为**。证明**是综管中心负责人。
2.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黄青青发送给**的电子邮件一组,邮件内容包括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招聘进度、请休假情况、着装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体检事宜。证明人事、行政工作均由**负责。
**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表示人事调整时路辉公司告知**只需要负责签字,不需要负责综管中心的管理,自己实际也不负责人事和行政部门的管理,只负责财务部,《离职审批表》系领导让其签字,因涉及离职时财务结算,故其一并签字。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表示黄青青系2018年5月入职,当时顾国昌要求黄青青将相关工作记录发送给**报备,**实际未对这些邮件进行回复。
**另向本院提交:
1.2019年3月至4月期间**与其父亲陈洪(担任路辉公司顾问)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陈洪于2019年4月4日表示“谈了一个多小时,我也没看他带来的东西。有几个信息:1、不续签合同的只有林、顾、陈三个董事。所以,他不认为是‘违法’……”证明顾国昌在与陈洪沟通时承认没有与**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系路辉公司董事。
2.印章管理制度,证明路辉公司印章由行政部门专人负责,有严格用印审批流程,若双方续签过劳动合同,应由路辉公司出示相应用章记录。
3.2018年4月1日、5月20日顾国昌发送的上周工作总结及下周工作计划表的电子邮件;2018年6月3日、6月15日总经理助理高嘉玲发送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清单的电子邮件。证明**只负责财务工作,人事工作由专人负责。
4.2019年3月员工请假审批单一张,显示“中心负责人签字”处签字人为杨素诚。
路辉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表示陈洪与**系父女关系,陈洪的表述具有倾向性,引发纠纷的实际原因为**认为几年没有加工资,且要考勤,心生不满。对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无路辉公司公章,反而能证明公章系综管中心保管。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表示具体人事工作的确由人事专员负责,但人事专员需向领导**请示。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表示当时**已提起劳动仲裁,故只能由别人来签字。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采证意见如下:
对路辉公司提供的证据,因**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提供的证据1,因对话人非顾国昌,系陈洪总结转述的意思,且陈洪与**系父女关系,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证据2,因无路辉公司盖章,在路辉公司否认的情况下,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3、4,因路辉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与路辉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3月31日到期,路辉公司主张双方曾于2018年3月底续签过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尽管如此,从路辉公司两次人事调整通知可见,**除担任财务总监外,还同时作为综管中心负责人,而综管中心下辖人事、财务及行政部门,结合**在员工《离职审批表》中签字情况以及人事专员黄青青向**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路辉公司主张**系综管中心负责人,负责人事工作,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主张自己只负责签字,实际不负责人事和行政工作,本院不予采信。**作为人事部门负责人,其工作职责范围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也应知晓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故即使双方的确未续签劳动合同,**也有义务主动向路辉公司要求续签,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一点。**自述其至2019年3月才发现劳动合同已逾期一年之久,亦与常理不符。综上,路辉公司要求不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路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不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77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