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路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18614号
原告:**,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女。
原告**与被告上海***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路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路辉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5月30日的工资31,769.98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7,366元。事实与理由:**于2015年4月1日入职路辉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路辉公司并没有与**续签合同,但**继续担任原职并领取工资。2019年5月20日,**以路辉公司恶意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入职伊始被告知为了节约成本,管理层人员工资分两部分、不同渠道支付。路辉公司的银行账户发放10,000元,社保缴纳以此为基数。股东、总经理兼董事顾某某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另外一部分工资9,122元,2019年1月起此部分金额调整为10,000元。该部分工资金额固定,与考勤无关。2019年4月9日至5月19日,**因心动过速分别于4月9日、4月22日及5月5日前往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就诊,医生均开具病假单,病假单日期分别是2019年4月9日至4月22日、2019年4月22日至5月5日、2019年5月6日至5月19日。前两次医院就诊后,**第一时间在微信工作群内拍照上传了病假单和病历,并@了人事专员黄某某和总经理顾某某,但均没有回复。2019年5月5日,**在家人陪同下前往路辉公司递交了前两张病假单,复印了病历页,当场填写了公司正式请假申请单,并在会议室亲手交给黄某某和顾某某,但两人均拒绝签字,并声称因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扬言要开除**。此举让**再度心动过速,立即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开具了第三张病假单,期限为2019年5月6日至19日。**通过EMS将第三张病假单原件和病历的复印件邮寄到路辉公司,显示已被签收。2019年5月10日,**发觉路辉公司并未支付2019年4月工资,便于5月11日微信问黄某某工资事宜,她以未补请假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另外,顾某某个人账户本应支付的2019年2月至4月工资30,000元也未支付。2019年2月至3月间,**曾多次口头催促过顾某某,顾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于2019年5月11日、14日及17日写邮件给顾某某及林辉、黄某某等相关人员,询问工资事宜,但无人回复。2019年5月20日,**前往路辉公司当面问顾某某讨要工资,顾某某拒绝承认每月由其个人账户支付10,000元工资一事,并指责病假单和病历复印件都是伪造的,拒绝支付工资。由于屡次索讨工资未果,**于2019年5月20日提出了辞职。辞职后,路辉公司也不与**结算工资,不归还劳动手册。
路辉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主张的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工资金额远远超出了应支付的工资金额。路辉公司没有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提出辞职,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5年4月1日入职路辉公司,双方签有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担任财务总监职位。2016年8月11日,路辉公司发布《管理岗位人事调整》,相关内容为:“财务总监**兼管综管中心,负责综管中心的日常管理”。2018年5月16日,路辉公司再次发布《2018年度组织结构调整及第一次人事调整》,相关内容为:“财务总监**,负责综管中心的日常管理,下辖人事部、财务部和行政办公室。”
依据员工薪酬确认表,**每月工资10,000元,另有通讯费每月100元及每天10元的午餐补贴。但除此之外,路辉公司每月通过顾某某账户实发**9,122元工资,自2019年1月起实发金额调整为10,000元。通过顾某某账户支付的工资发放至2019年1月。
路辉公司原名上海路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更名为上海***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于2019年4月9日、4月22日及5月5日前往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就诊,该院分别开具休息期间为2019年4月9日至22日(打印时间为2019年4月9日10点55分)、2019年4月22日至5月5日、2019年5月6日至19日的病情证明单。**于2019年4月9日、4月23日及5月6日通过微信将上述病情证明单及相应病历发给路辉公司,并于2019年5月5日当面告知路辉公司请病假,并填写了2019年4月9日至5月5日的员工请假审批表。
2019年4月10日,路辉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关于工作移交和请病假的函,要求**尽快移交工作,并告知**2019年4月9日的病假不符合请假流程,要求**在2019年4月15日至19日之间在公司相关人员陪同下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2019年5月8日,路辉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关于请假的决定,告知**三次要求请的病假完全不符合公司请假流程,要求**在5月9日上午9点到公司提交病历原件,并补办2019年4月考勤记录中早退的相关请假手续。
2017年5月11日,**通过微信询问人事黄某某为何不发2019年4月工资。黄某某回复**4月1日至8日考勤有很多早退记录,9日至30日没有考勤记录,没有补办病假手续,没法结算考勤工资。
2019年5月14日、17日,**发电子邮件给顾某某,要求支付2019年2月至4月通过顾某某账户支付的那部分工资。
2019年5月20日,**以路辉公司未支付2019年4月病假工资、通过顾某某账户支付的2019年2月至4月工资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路辉公司提出辞职。
路辉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制度。员工可弹性工作制,合理安排上下班,上班时间为8点至17点、8点半至17点半或9点至18点,12点至13点为午餐时间。职工因故请假,除急诊病假外,必须事先填写《员工请假单审批单》,按管理权限办理请假,经中心负责人审批,总经理审批后,至人事部备案;急诊病人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员工请病假时须填写《员工请假单审批单》并提交医院出具的相关病假证明。
路辉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请假时须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病假证明。员工的病假待遇按照国家现行法规办理。如果公司认为员工的病情需要复查的,公司有权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2019年3月19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路辉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01,770元。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6日作出裁决,由路辉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01,770元。路辉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6571号民事判决,判决路辉公司不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770元。**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民终236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5月20日,**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后因个人原因撤回调解,并于2019年6月17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路辉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20,000元及2019年4月1日至同年5月20日的工资31,769.98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87,366元、2019年4月1日至同年5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35,057.47元。**于2020年5月12日庭审中撤回要求支付2019年4月1日至同年5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35,057.47元的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裁决,由路辉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2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差额20,000元、2019年4月1日至5月17日的工资23,913.49元,对**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仲裁期间,路辉公司表示**在2019年4月9日最后工作至上午10点。
路辉公司提供的2019年4月、5月考勤表显示,**在4月1日至4日及8日上下班打卡时间分别为:8:43至17:01、8:50至17:02、8:55至17:04、9:00至17:06、8:56至17:01。4月9日上班打卡时间为8:56,无下班打卡记录;4月10日至5月17日病假,5月20日无出勤记录。**对该考勤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
**表示,其主张的2019年4月、5月工资金额计算方式如下:顾某某账户支付的工资与考勤无关,每月都是全额支付,则2019年4月至5月的该部分工资为20,000元。其已经连续工作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打八折,故病假工资基数为8,000元。2019年4月1日至8日包括清明节,工作时间43小时(8×6-5),应付工资2,471.26元(10,000/21.75/8×43)。4月1日至8日实际出勤5天,饭贴为60元(12×5),现其可以放弃饭贴。4月9日至5月17日包括劳动节,一共29个工作日,病假工资为10,666.67元(8,000/21.75×29)。4月9日因为离开公司处时间无从考证,故该日按照全天病假计算。其在5月20日实际有去路辉公司,但考勤表上未显示,故该日不计工资。2019年4月个人社保和公积金合计1,948.25元,同意在应支付的工资中予以扣除。路辉公司之所以不支付2019年2月及3月由顾某某转账支付的那部分工资,是因为其曾在2019年3月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此事让顾某某恼羞成怒而恶意拒绝支付,甚至在那次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否认该部分工资。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员工薪酬确认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照片、病情证明单、病历、考勤表、函、决定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为**开具了休息期间为2019年4月9日至22日、2019年4月22日至5月5日、2019年5月6日至19日的病情证明单,建议**该期间休息。虽然**在请假手续办理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其病假的事实,故路辉公司应当向**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路辉公司提供了**2019年4月的考勤记录,虽然**对考勤表不予认可,但未举证推翻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考勤记录予以确认,并依据该考勤记录核算2019年4月1日至8日期间的工资。**认可2019年4月9日按照全天病假计算,本院予以确认。**未举证证明其在2019年5月20日出勤或病假,故其主张该日的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2019年5月18日及19日为休息日,故不计工资。经核算,路辉公司应支付**2019年4月1日至5月17日的工资28,435.27元。**同意在应支付的工资中扣除2019年4月代扣代缴的社保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1,948.25元,本院予以确认,则路辉公司尚需支付2019年4月1日至5月17日的工资差额26,487.02元。
**以路辉公司拖欠工资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此,虽然路辉公司因**病假手续问题而未支付2019年4月至5月的工资,不存在主观恶意,但路辉公司通过顾某某账户发放的那部分工资仅支付至2019年1月,未支付2019年2月及3月的该部分工资,在**通过电子邮件催讨该部分工资后,路辉公司也没有做出回应。现路辉公司对此未能做出合理解释,故本院采信**的主张,确认路辉公司存在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因此,**要求路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路辉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85,690.85元。
路辉公司未对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4月1日至5月17日的工资差额26,487.02元;
二、上海***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5,690.85元;
三、上海***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2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差额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海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