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7093号
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青年路9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2
452103058)。
法定代表人高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10115MA00E94N1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0元,减半收取89.50元,由原告吉林省海达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