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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0784号
原告:XX。
被告:XX。
原告XX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XX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1元,减半收取1155.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员 邵 岩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