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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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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0784号 原告:XX。 被告:XX。 原告XX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XX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1元,减半收取1155.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员  邵 岩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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