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41140号
原告:***睿动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04巷5号(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111EQ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E94N1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睿动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睿动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动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2,101元,由原告***睿动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