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0547号 原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沈阳。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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