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112民初1269号
原告**,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E94N1C,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查原告于法定期限届满,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未能于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