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112民初1269号 原告**,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E94N1C,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查原告于法定期限届满,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未能于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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