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成都海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月亮湖国际旅游度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24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海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二段**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执行人:月亮湖国际旅游度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水文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黄俊,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成都海发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月亮湖国际旅游度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2939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申请执行费341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国有土地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款项,因该款项本院系轮候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显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德怀